在上一篇文章中,本离婚律师谈到了子女抚养问题中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本文将讨论的是父母子女关系与对婚姻自由的保护。
众所周知,此前的婚姻法确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以此原则为基础,法律规定了诸如可撤销婚姻,法院判决离婚的最主要参考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等,而非包括子女在内的其他人的强迫干涉。虽然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在规定子女禁止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问题上却存在一个漏洞。该规定是:“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对于上述《婚姻法》 的规定,稍仔细分析一下便能看出其没有包括子女干涉父母离婚的情况。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离婚往往都是会受到子女,尤其是成年子女的干扰的。比如本婚姻律师曾经遇到过的一位咨询婚姻问题的当事人,她的母亲去世多年,父亲后来再婚。现如今已经八十多岁。为了自己未来能够继承权全部父亲的全部财产,而拼命鼓动风烛残年的父亲与再婚配偶离婚。为此,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了三次。幸亏法官“火眼金睛”,认定子女干涉了父亲的离婚自由,均驳回了离婚请求。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在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