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上一篇文章,本离婚律师在子女抚养栏目中继续谈谈亲子关系争议的诉讼解决方式问题。
随着DNA技术的日益成熟,使得亲子关系的鉴定变得简单、可靠。随之而来的便是大量的亲子关系确认的诉讼。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对亲子关系诉讼问题的具体规定。由此引发了各地法院对此类诉讼的在审理时出现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有三类人:1、孩子的亲生父母;2、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却是名义上的孩子的父母;3、已成年的孩子。
结合现实生活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点,即未成年子女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提起此类诉讼。本婚姻律师认为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需要尽力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此外,除了上诉三种人之外,诸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是其他亲属、外人均无权提起此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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