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我们在起诉离婚栏目中分析了婚姻的撤销问题,今天我们接着谈一谈本次民法典对于生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修改。
首先,关于生育的问题。根据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该规定由于不符合现如今的情况,故在民法典予以取消。
其次,我们再来谈一谈关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虽然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及义务,但理论上从来都是认可这一点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的。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很多权利义务不仅相伴而生,甚至会集中于同一主体身上。比如离婚后探望的问题,在本离婚律师来理解,其对于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再比如本次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对于上述规定,本婚姻律师联想到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一方为了在将来离婚时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机会,而拒绝对方接触孩子。对于这种情况,无论公安机关,还是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往往不会处理。现在既然民法典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作为权利受损害的一方理应可以发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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