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或由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子女抚养权,但在离婚后如果不尽心履行抚养义务则仍有可能失去抚养权。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于3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子(时年3岁)由男方抚养,王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3千元。然而从办理了离婚手续开始,男方便以自己需要出差为由而经常把孩子交割王女士,后来索性把孩子长期交由王女士抚养,且看望孩子的次数也越来越少。于是,王女士提出重新约定孩子抚养权归自己,由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千元。对于这个提议,男方表示拒绝。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双方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约定归男方,但从离婚以来,孩子基本上都是在随女方生活,男方则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孩子健康成长出发,改为由女方抚养更为适宜。
基于上述理由,本律师代理王女士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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