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一位远在云南的女士通过微信就子女抚养问题的咨询。
这位女士多年前与男方结婚并一直与男方及公婆生活在一起。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据其所称:婚后男方不仅酗酒,而且经常对其实施家暴。此外,在其怀孕时,婆婆也曾经动手打过她。现夫妻感情破裂,这位女士打算离婚并希望由男方直接抚养孩子。对此,男方并无异议,但要求其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对于男方的上述抚养费要求,这位女士并不打算接受。经过本律师一再询问原因后,其首先给出的理由是: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承担每月500元的费用。鉴于各地法院在对经济条件不好,甚至无收入者在确定应支付子女抚养费数额时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故本律师暂无法为其计算出准确的金额。即便如此,其作为孩子的母亲,在身体健康,具备通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不能逃避自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这不仅是一项道德要求,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听了本婚姻律师的解释后,这位女士又找出了一个新的借口——孩子是给男方家生的,男方家对自己不好,所以离婚后自己便无义务抚养孩子。能持有这种观点只能说明这位女士的基本婚姻家庭观念是错误的——生育权是男女双方都享有的权利,既然决定并生育了子女,就要履行作为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怎么能说是为其他人生孩子呢?
综上,本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缺乏对于孩子应有的基本的责任心,应尽快纠正自己的错误观念,正确面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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