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只能选择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则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虽然法律上将此作为权利来规定,但本离婚律师认为其同时也应该是一项义务。也就是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仅可以而且也应该经常探望孩子,付出自己作为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的关爱。只有这样,才能将离婚对于亲情的伤害尽量减小。
关于探望权,本律师认为离婚双方应该尽可能地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协商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双方不会有过多的抵触情绪,故而在离婚后可以顺利实现探望子女的要求。既然协议解决该问题是最佳选择,那双方应该如何约定子女探望权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探望权的内容约定不宜过于笼统。比如,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享有探望权。”对于这种约定,仅起到声明一方享有权利,却欠缺权利的行使方式。故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本律师认为正确的约定方式是:明确探望的时间、频率、方式及特殊情况下的解决方式。
二、约定时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工作、生活以及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尽量减少行使探望权对各方影响。比如,本来婚姻律师曾经遇到过一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约定离婚后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在明知周六孩子要上美术兴趣班的情况下却坚持要在周六探望孩子。经过一番了解才明白,原来是男方对女方让孩子参加美术兴趣班有意见,故想借约定探望权的机会来取消这个兴趣班。由于男方不肯让步,本律师便让急于离婚的女方暂且接受男方这个条件。此后,女方与这个兴趣班协商后将上课时间调整到了每周日,问题得以解决。本律师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在约定抚养权时应本着客观并尽量减少对各方影响的原则真诚沟通,最好不要借探望权的名义去实现其他目的。
三、如果您的孩子年龄已满八周岁,本律师建议协商探望权时要征询孩子的意见。这是因为孩子已经具备了对较为复杂事务予以独立表达意愿并做出相关判断的能力,如果您忽略孩子的意愿,未来在行使探望权时很有可能会受到来自于孩子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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