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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常来说,随着当事人离婚后客观情况的变化,作为子女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都有权要求增加或者降低子女抚养费。虽然如此,但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独特之处。本离婚律师昨天就接待了一位咨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的当事人。

这位当事人是男方,其与女方在两年前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年仅6岁的女儿随母亲生活,男方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也许是男士的收入较高,所以并没有按照该标准足额支付。为此女方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予以追究,而这位男士则希望借此诉讼请求法院将按比例支付抚养费改为按照具体数额支付。

对于这位男士的打算,本离婚律师认为其不见得会获得法律的支持。理由很简单:离婚协议是双方经公平协商并自愿达成的。其中关于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支付子女抚养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都有遵守的义务。同时,双方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费增加或减少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所以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法院也没有理由将按比例支付改为按固定数额负担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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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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