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该案的特点在于: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法院的裁判结果却截然相反。
王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与陆先生(化名,被告)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卢(化名,原告)归王女士抚养,陆先生无须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仅半年后,王女士便以孩子名义起诉男方要求承担子女抚养费。法院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孩子已经上学,各项抚养费支出明显增加,于是本律师接受委托以男方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而这次诉讼的结果法院却支持了我方的诉请,判决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
为何两次相同的诉讼,法院却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呢?本律师认为原因在于:在离婚后抚养费变更的问题上,法院需要查明的一项重要事实就是:子女实际需求或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等相关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第一起诉时间与离婚仅间隔半年,客观情况并未发生较大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自然不会支持孩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而第二次起诉时,原告已经上学,抚养费需求有了较大增加。同时,被告也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为此,法官才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该案胜诉的关键不在于起诉的次数,而在于抚养的客观条件是否发生了较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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