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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证据在追索婚内子女抚养费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该规定可知,即便夫妻未离婚,只要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孩子便可以发起诉讼追索婚内子女抚养费。

本离婚律师凭多年办案经验认为,此类案件最常见的情况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身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选择分居,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便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甚至对子女不闻不问。既然此类纠纷往往出现在夫妻分居之后,而分居是最好的可以推论其中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依据,故在发起追索婚内子女抚养费诉讼之前,收集准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的证据便成为首要任务。

收集准备分居证据的方式与起诉离婚案件类似。此类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比如本婚姻律师不久前代理的一起此类案件中向法庭提交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有:起诉离婚被驳回的判决书、庭审笔录、居住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均指向一件事实,即: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于前年年初分居至今,同时孩子始终由女方抚养。有了这些证据后,作为原告只要指称自己的父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则作为被告的父亲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分居期间履行了抚养义务,否则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被法院推定其未过支付子女抚养费,进而判决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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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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