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目前正在处理一起子女抚养费拖欠案件。该案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被告目前处于无业无收入的状态,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其多年来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
先来介绍一下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案情。我的当事人小花(化名,原告)的母亲与父亲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三年多。期间小花由母亲抚养,父亲始终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为此,本律师作为小花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多年的抚养费。
诉讼前及诉讼期间,本律师向相关部门调取了被告最近三年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据。结果发现被告之前收入水平较高,月均收入达到一万余元。而最近一年收入却明显降低,月均也就三千元。
面对诉讼,被告虽然同意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却认为应该按照最近一年的月均收入计算,共计26000元。除此之外无力负担过多的抚养费。
对于被告的上述理由,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是:本案要解决的是被告多年来拖欠的其本应早已支付的子女抚养费,而非未来其负担的抚养费。为此,应该计算出从被告拖欠抚养费之日起至今的月均收入,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按此标准计算的结果是,被告应补交97000元。该数额才是小花这些年来本应得到的子女抚养费,却由于被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被拖欠。如果按照被告的计算标准来确定抚养费,无疑会有帮助被告逃避抚养义务,并因其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益之嫌。
综上,该案应该以被告多年来的总收入为基础,计算出其月均收入来确定子女抚养费,而不能只计算最近一年的月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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