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离婚律师代理的绝大部分婚姻案件在,少有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但仍然有极少数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而拒绝抚养孩子。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本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来谈谈这个问题。
贾某(化名,女,被告)与张某(化名,男,原告)结婚已经三年,婚后生育一女时年二岁。由于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本律师参加了该案的审理。鉴于孩子年幼,本律师提醒贾某未来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可能会把孩子判归其抚养。而张某的收入较少,无法达到贾某所期望的每月5千元子女抚养费标准。对此,贾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其计划是:如果不能满足自己抚养费的要求,那就把孩子交给男方抚养。就这样,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贾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希望法官支持她每月5千元抚养费的要求,否则就把孩子交给男方抚养。与之针锋相对的男方则表示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负担5千元的子女抚养费,而且也坚决不要孩子。
该案经过法官反复调解均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于是,法官最后的处理方式是:判决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请求。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如果对子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结果很可能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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