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原告)。王女士因为与男方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期间王女士因为抚养孩子而支出了不少抚养费。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王女士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分居期间自己为了抚养孩子而垫付的抚养费。
按理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居后的男女双方仍然有义务继续抚养孩子。本案中的男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的行为是不对的。但该案的最终审理结果却是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结果,王女士显然很难接受。于是便找到本离婚律师做咨询。
本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发现:王女士从一开始确定诉讼思路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原则性错误。这个错误就是,王女士不应以自己垫付了子女抚养费为由而向男方主张补偿。这是因为:在双方没有订立过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婚后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王女士用于抚养孩子的资金来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故而无法从法律上认定王女士为男方垫付了这笔钱。通俗点讲就是男方并不欠王女士的钱。
既然前面说了,男方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那么男方就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对于王女士来说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以孩子为原告起诉男方承担抚养费。这是因为分居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直接损害的是孩子的利益,所以孩子才是抚养费纠纷中的权利主体。王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参与该案,并最终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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