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后得到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为了今后生活的考虑而想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那么当事人在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姓名?如果可以变更的话,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根据日常办案经验给大家讲解如下:
首先,关于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姓名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出生后的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既然如此,关于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也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单方无权私自变更。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未经协商一致而私自请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办理。如果一方弄虚作假,隐瞒离婚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复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由此可见,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必须事先获得双方的同意。
其次,关于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的程序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应当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获得对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书面文件。另外还要准备好自己与孩子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明材料等,由双方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并签字。另外,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则还需要争得孩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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