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有关子女抚养的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作为父母,当事人都非常关心子女的学习教育问题,往往会给孩子报各种课外班。而课外班的学费动辄数万。为此在离婚时当事人都非常希望能将这笔开销也计算在子女抚养费之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费中的教育费是指必要的教育费,其主体应该是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的支出。至于课外班的费用就要看是否为必要教育性支出了。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该请求是否能被法官采纳关键还是要看以下几点:
1、当地的客观教育环境。目前孩子的学习压力不可谓不大,至少百分之八、九十的孩子都会参加各种课外班,以强化并提高对于校内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本律师认为让孩子参加与全日制教育基本科目相关的课外班的学习是符合课观教育环境的。
2、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如果当事人的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负担孩子课外班的费用。比如在离婚前,当事人就在一直负担着孩子某项课外班的学习,则法官也会倾向于认为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
3、支出数额。关于这一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是因人而异的。支出数额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相适应即可认为属于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点不能因为单独成立而作为说服法官支持您请求的理由,需要同时符合才能作为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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