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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以接受对方提出的未来给孩子购房的要求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在面临子女抚养权将要给对方时往往会割舍不下,担心孩子未来会受委屈,尤其是担心未来对方再婚后的情况。于是,当事人自然希望在离婚调解协议中让对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做出各种承诺。昨天,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调解时便遇到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问题。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现年5岁)。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前,在本律师的耐心工作下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并约定孩子归王先生抚养,李女士不用支付抚养费。鉴于此,法官安排于昨日开庭主持调解。庭审起先非常顺利,就在法官制作调解笔录时,李女士突然提出一个要求,即:男方日后再婚并再有了小孩时,如果因未来的小孩在成年后需要结婚而要由男方出资买房,则也必须给现在的孩子买一套房。

对于女方的上述要求,还未等本律师提出反对意见,法官便先开了口说道:法院调解书只能记载现有能确定的事项,对于十几、二十年后不确定会发生的事情无法记入调解书。法官说的是很有道理的,毕竟很多年以后男方是否再婚并另行生育小孩都是不确定的事情,即便另行生育了小孩,是否为其买房准备结婚更无法确定。对于不确定的事情如何写入离婚调解协议呢?本律师认为女方想得太多,其实际上还是担心离婚后孩子是否会受委屈,所以现在只是想让男方给个承诺,以求自己心理得到安慰。

基于此,本婚姻律师给男方讲解了其中的利害关系,未来即便出现该情况,也有很多化解方法,不必在意。于是经过一番协商,男方同意做出该承诺,并只记入了调解笔录,而非写在离婚调解书中。案件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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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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