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为一起离婚案件修改了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其中有一个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负责起草的女方是这么写的:“男方与女方婚生女儿XXX现已年满18周岁,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对于这句话,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需要修改的。原因在于两点:1、抚养费数额不明确,日后很容易发生纠纷;2、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之后的抚养费应该支付到孩子多大缺乏约定。
为此事,本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以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原来,当事人的女儿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尚在接受大学本科教育,没有收入。一直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其各项费用。目前双方均不希望女儿的学习生活受到他们离婚的干扰。
了解了情况后,本律师将子女抚养费问题修改为:“鉴于男女双方的女儿尚接受大学本科教育,无收入来源,故双方一致同意在离婚后由男方继续负担子女抚养费直至女儿大学本科毕业。男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抚养费五千元汇入女儿银行账户内。”双方当事人看到本律师修改的内容都很满意。
也许有的当事人会有疑问:“婚姻法不是明确规定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时吗?怎么可以继续支付到子女大学毕业呢?”对于这个疑问,本婚姻律师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年限,但该年限只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子女上大学后继续由父母负担其生活、教育及医疗费。如果父母在离婚时自愿约定继续负担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由于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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