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虽然双方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在离婚诉讼中解决抚养问题,但由于我的当事人有一些特殊原因暂无法解决,故本离婚律师决定让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原告)在离婚起诉书中暂不提及此事。具体情况如下:
我的当事人李先生与女方陆女士(化名,被告)婚后生育双胞胎子女现年五岁。由于李先生长期在国外工作,而国内的被告却频繁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李先生于不久前回国委托本婚姻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此次回国时间非常紧张,来不及亲自前往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所以李先生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起诉书的公证手续。根据公证处的要求,如果李先生在起诉书中提及子女抚养问题,则需要提交子女的相关身份凭证,但该凭证由女方保管,拒不提供。同时,虽然本律师可以前往相关机关调取该凭证,但李先生计划于当日下午便要飞往国外,根本来不及。为了能顺利取得经公证的诉讼文书进而让法院受理该案,本律师直接修改了起诉书草稿,将有关子女的问题全部隐去,并决定在正式开庭审理时再提出。就这样,李先生很快办理完了起诉材料的公证手续,离开了中国。
今天,本律师从公证处拿到了全部公证文件后直接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立案大厅。立案手续办理得非常顺利,前后不过二十分钟,法院便收下了本律师提交的起诉材料。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待正式开庭后让法官找被告核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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