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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时应否考虑对方的住房公积金?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父母抚养子女是一项法定的义务,那么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为了保证孩子日后能获得较好的生活条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除了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外,还要考虑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为此,在离婚诉讼中首先就要查清当事人的各项实际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其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一项依据。然而,本离婚律师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对是否应该把住房公积金也计算在内往往会有疑问。

要想解决上述疑问,我们先来看看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是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一种补贴。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职工购房、租房、退休和具备其他法定事由时便可以取出使用。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也是一项个人收入,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是应当连同工资、奖金等一并计算入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数额中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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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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