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正在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一个问题,即能否向法院申请限制对方出境。理由则是未来法院作出胜诉判决后,担心对方拒绝履行,并有可能为此而躲避到美国不再回来。
对于这个当事人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这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离婚诉讼中限制出境的情形规定不具体,往往需要由审判法官凭主观认识来定。
虽然法官要凭自己的主观来判断,但本律师认为并非没有判断的原则。而这个原则主要就是:以当事人的自身情况以及在诉讼中的表现是否有可能会为了拒绝履行判决而躲避到境外。
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虽然持有美国绿卡,但其在中国境内也有房产等重要财产可供为了判决的执行,加之其虽然在离婚起诉后虽然出境去过美国一趟,但并未妨碍诉讼的进行,而是按时回来继续参加诉讼。因此,我的当事人希望在现阶段就向提出法院限制对方离境的申请是不会被法官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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