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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告为何能在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的半年内再次起诉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8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4月份,本律师接到了之前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王先生(化名)的电话。内容大致是对方又发起了离婚诉讼,让本离婚律师准备应诉。

对于该案,本律师与王先生之前已经约好:如果对方在半年后二次起诉时由本律师继续做代理人。这很正常,但是目前的不正常的是:对方竟然在第一起诉被驳回不满半年的情况下就再次发起了离婚诉讼。这明显不符合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本律师非常意外。经过一番分析,本婚姻律师断定应该是法院的立案庭出了问题。

为了说清楚法院立案庭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本律师先把该案的情况介绍一下: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与对方李女士(化名,原告)结婚已经三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与前年年底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根据王先生的意愿,本律师采取了拖延手段,提出管辖异议并成功让海淀区法院于去年5月份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眼看第一次起诉获得离婚判决无望,女方便在朝阳区法院在去年11月底开庭时主动办理了撤诉。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因原告撤诉而于去年11底结束。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或者撤诉后,原告通常要等待半年的时间才能发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也就意味着该案的原告要等到今年5月底才能再次起诉。而本案的原告——女方李女士竟然在今年4月初便发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并且被立案庭受理了。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该案不具备可以在半年内再次起诉的特殊情形,可以直接排除。既然没有可以提前起诉的特殊情形,那就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并被原告利用。本律师翻遍了第一次诉讼的卷宗材料后,感觉能被对方利用并可能骗过朝阳法院立案庭的材料应该是北京市海淀区于去年5月份出具的那份管辖异议裁定书。女方的律师应该是在二次起诉时以管辖异议裁定书的落款日期为依据,加上朝阳法院立案庭没有做认真审查,让立案庭误以为裁定书就是该案第一次诉讼已经结束满半年的证据。最终获得受理。

该案于今天第一次开庭,法官照例询问原告是否曾起诉及第一次诉讼的详细情况,尤其是当询问到第一次起诉如何结束及结束时间时,原告的律师马上变得支支吾吾。这些信息应该是律师烂熟于心的,如此反常表现恰恰印证了本律师的判断。本律师马上将上述问题向王先生做了说明,而王先生现在也想离婚,尽早解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您委托,所以就不追究对方在立案中的问题了。因为一旦追究起来,法院应当以本次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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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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