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处理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虽然该案耗时较长,但最终双方以当庭达成离婚调解的方式结束了诉讼,结果还算圆满。对此,本离婚律师就不多谈案情了,只想就诉讼费的负担问题给大家讲讲。
由于该案耗时较长,案件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所以法官大致核算后认为诉讼需要十余万元。为了不伤和气,法官建议双方就此问题也一并协商一下,法官便与书记员埋头起草离婚调解书去了。然而,双方都认为诉讼费的数额比较高,所以都不愿意承担。
此时,法官的离婚调解书写得差不多了,见到双方为了诉讼费的问题还是没有协商出个结果。于是这位法官当庭决定:“那就一人一半吧。”
对于法官的这个决定,无论当事人是否乐意,都要接受。这是因为:诉讼费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法定费用,不属于诉讼标的,故不是诉讼请求,应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之所以在离婚调解的过程中,法官让双方就此问题协商解决,其目的是不想破坏离婚协商的气氛,争取做到所有问题均自愿解决。
即便如此,如果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法官可以直接依职权来确定。当然,不排除有些当事人为了诉讼费的负担问题而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失败,最终还要通过离婚判决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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