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原告)她与男方结婚虽然已经6年,但实际共同生活事件不到半年,便长期分居。原来,王女士是天津人,男方为山东省淄博市人。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仅半年,双方便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开始分居。分居后,男方来到北京生活至今,而王女士则在天津生活,双方基本没有联系。现在王女士希望向法院起诉离婚,却不知道自己的案子应该由哪个法院审理。
为此,王女士曾经向男方户籍地——淄博市某法院咨询。得到的答复却是:“男方的户籍地虽然在淄博,但男方早已离开户籍地,所以应当向男方的经常居住地——北京法院起诉离婚。”于是王女士又向北京的法院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如果男方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当提供经常居住证明,证明男方截至起诉前在北京某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鉴于双方这么多年来基本没有联系,王女士根本不知道男方在北京的确切居住地址,故而无法获得经常居住证明。于是王女士便又想到了自己的户籍地——天津。天津法院的答复是:“需要提供男方离开住所地(淄博)超过一年的证据。”对于这个证据,王女士仍然无法获得。
就这样,王女士找到了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对此,本律师认为:鉴于王女士获取证据的能力较差,最简单的办法仍然是向男方户籍地——淄博法院起诉离婚。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住所地为离婚案件首选管辖地。而住所地通常为公民户籍地。至于淄博法院让王女士到北京起诉是因为王女士在立案时向法官透露了男方已经不在户籍地的信息。下次再去换个法官立案即可。一旦淄博法院受理了该案,则法院会通知被告,届时如果被告认为淄博法院无权管辖的话,应由男方自己举证,故而免去了王女士就管辖问题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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