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本律师刚刚处理完一件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某法院的起诉离婚案件,并成功地让法官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实现了我的当事人陈女士(化名,被告)的诉讼目的。然而,陈女士却认为该判决存着存在明显的错误,希望本律师为其提起上诉。
原来,在该判决书的“原告诉称”部分记载了男方在法庭上指责陈女士曾经因为家庭矛盾而殴打了他的母亲,应当就此事向其母亲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提交的证据则是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出具的一份报警证明。对此,本离婚律师当庭进行了反驳,理由是:1、动手打人属于治安警察管的职责权限,而报警证明却出自交通执法机构,属于明显的越权甚至是滥用职权,且不符合常识,属于虚假证明,故不认可男方母亲曾经被殴打;2、该证明文件中没有提及打人者身份,所以即便男方母亲曾被殴打,也与陈女士无关;3、假设男方的母亲曾被陈女士殴打,也属于陈女士与案外人——男方母亲之间的纠纷,不在本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法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在离婚判决书中没有进行确认与处理,但在离婚判决书中的“原告诉称”部分中做了记载。由此,陈女士便认为法官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并明确否定男方的指责,所以需要上诉。
对于陈女士的想法,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错误的,主要原因在于陈女士不了解离婚判决书的结构,且没有厘清关于此事的法律关系。具体理由是:
1、离婚判决书的前半部分有两项内容是“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这两部分内容的作用是客观记载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所自称的事实与主要观点,更不意味着法院认可了当事人的这些观点。离婚判决书中最关键的内容要看后半部分中的“经审理查明”与“判决如下”两部分。只有这两部分才代表了法院所确认的事实与裁判观点。而本案离婚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部分,法院根本就没有确认过陈女士曾经打男方的母亲,也就意味着法官没有采纳男方的意见。
2、正如前面本律师当庭所反驳的意见——打人之事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属于其他法律关系,所以法官也无法对此事作出判决。
既然如此,本已胜诉的陈女士再以一审法官没有查明打人事实是否存在而提出上诉的想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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