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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男士。他是北京户籍,并于五年前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曾在北京生活多年。五年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女方前往上海市黄浦区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协议离婚失败。于是这位男士打算向当年婚姻登记地的法院,即北京市海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这位男士所选择的受诉法院,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海淀区法院应该不会受理。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离婚案件一般管辖的规定,结合这位男士的案情,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应该向女方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单纯以婚姻登记地作为离婚案件管辖依据应该属于极特殊情况,并且仅见于涉外离婚案件中,本案中并不具备此类情况,所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是不会受理这位男士的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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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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