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男士。他是北京户籍,并于五年前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曾在北京生活多年。五年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女方前往上海市黄浦区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协议离婚失败。于是这位男士打算向当年婚姻登记地的法院,即北京市海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这位男士所选择的受诉法院,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海淀区法院应该不会受理。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离婚案件一般管辖的规定,结合这位男士的案情,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应该向女方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单纯以婚姻登记地作为离婚案件管辖依据应该属于极特殊情况,并且仅见于涉外离婚案件中,本案中并不具备此类情况,所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是不会受理这位男士的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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