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三个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均由于临时有事儿而无法出庭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是被告,由于单位安排出差而无法按时出庭。对此,本律师认为这位当事人完全可以向法官请假,并把单位证明连同出差记录一并提交给法官。鉴于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是迫切希望离婚的一方,而被告往往会采取各种拖延手段,而法律要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要到庭参加诉讼,所以法官一般会比较“照顾”的时间安排。总体来说,这位当事人的请假基本上会得到法官许可。
第二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是原告。法官早在一个月前便将开庭传票向双方做了送达。此时,这位离婚被告却突然说自己临时前往国外有重要的生意上的事情需要处理,无法按时回国参加庭审。希望能将案件开庭时间后延。对于这个当事人的情况,本律师感觉法官很可能不会准许。因为法官早就发了通知,当事人自己生意的安排完全应该避免出现与开庭时间的冲突。
最终,这两个案件的“请假”结果正如本律师所预料,法官准许了第一个当事人的请求,驳回了第二个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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