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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办案见闻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前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处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件事情比较少见,所以想和大家聊聊。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胡女士(化名,被告)与男方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于今年的810日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法院的前期处理程序,该案在立案后首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于是,调解员要求胡女士前往法院领取起诉材料。胡女士虽然不了解离婚诉讼的程序,但在看到调解员将离婚起诉书复印后把复印件交给她后顿感不正常,于是追问为何不给她起诉状原件。而调解员的答复是:原告只提交了一份起诉书,原件要留在案卷中。而当胡女士看到原告填写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中没有原告的签名后马上又提出质疑。对此,调解员的答复是:所有的申报表都是这么填写的,案卷中也没有其他原告所提交的财产清单了。由于疑问太多,胡女士断然拒绝了诉前调解。于是案件被转给了审判法官,进入了正式审理程序。此时,胡女士也委托了本离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于前天来到中原区法院参加当天的庭审。

开庭前,本律师拿出了诉状的复印件并提出了上述问题。女书记员见到后声称:反正诉状内容是一致的就行。对此,本律师反驳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该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本案的原告怎么能只提交一份离婚起诉状呢?看到本律师搬出了法律规定,这位书记员也不好反驳,于是开始翻看案卷。没一会儿便说道:哦,案卷里有两份起诉状,还没来得及给你。听了书记员的答复,本律师非常奇怪,于是起身观看案卷。不看不要紧,一看才发现案卷里竟然有两种格式的离婚起诉状:一种是之前调解员复印的那个,只有一份原件,落款日期是810日;另一种则是我方没见过的,一式两份均为原告亲笔签名并摁手印的,落款日期也是810日。对于这个不正常的情况,本律师马上指出问题:起诉状为什么会有两个版本呢?你们法院是怎么开展工作的啊?还没等法官开口,男方的律师马上开始解释:因为之前男方只提交了一份起诉书,所以我们后来又补交了一式两份。听了对方律师的解释,本律师更不满意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你们法院怎么能在原告没有提交合格的起诉状之前就立案受理呢?正在本律师质疑的时候,书记员突然又指着自己的说话了:哦,你看,这是调解员在调解记录表格上写的说明,写得很清楚。于是,本律师顺着书记员手指的地方看去,只见在一张表格的下边,调解员写到:原告于816日补交起诉书两份,夫妻财产申报清单两份。看来原告不仅事后补了起诉书,还补交了财产清单。而看了财产清单后发现内容也与之前的那份财产申报表格不一致。而且最大的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是810日,所有起诉书与财产清单的落款日期也是810日,而调解员记录的原告补交材料的时间却是816日。也就是说男方在时间问题上造假了,而且法院是明知的。看到本律师紧追不放,法官马上插话道:这样吧,这个事情应该是立案庭的问题,我们的确不清楚。我现在重新给你们送达起诉材料,并重新给你们答辩期吧,这样你们也可以有时间重新准备一下。

虽然上面的问题确实是法院的失误,但无论处理结果如何,最终承担责任的可能只是法院工作人员,不会影响双方离婚诉讼的结果。在本律师看来还是见好就收吧,目前没必要继续追究此事。于是,我们重新领取了起诉文件,该案择期再审。

经过上面的事情,本婚姻律师感觉中原区法院的工作严谨性还是有待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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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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