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不仅不同意离婚,而且还会在没有充分的证据却会恶意利用管辖异议来拖延时间,由此给原告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原告接受其离婚条件。虽然有些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但少之又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该如何面对和处理呢?是否一定要和被告就管辖问题一争高下呢?对此,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办案经验来看也未必。原告应该分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如果双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则无论由哪个法院审理都不会判离。与其与被告僵持下去,浪费时间,原告不如选择撤诉,尽快结束第一次诉讼,待半年之后再次起诉以达成获得离婚判决书的目的。
其次,如果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法院基本上会判决离婚的情况下,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请求将案件从一个省市移送至其他省市的法院进行审理。由于法院跨省市移送案卷的时间非常长,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要收集更为充分的管辖异议的证据与被告将管辖问题争到底。即便被告还可能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提起上诉,原告也应在所不惜,直到被告将管辖问题可以利用的时间耗尽。届时受打击的将是被告自己。因为被告会发现自己“折腾”了一路管辖问题也无法撼动原告的离婚条件与意愿,只能被迫面对;
2、被告请求将案件在同省市范围内的法院进行移送。面对这种情况,本律师建议原告不如顺应被告的请求。这么做是因为同省市之间移送案卷的时间往往比与被告就管辖问题对抗到底所用的时间要短。对抗到底反而会帮助被告实现拖延时间的目的,于己不利。
综上,原告应该在管辖问题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处理方式,以达成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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