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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被告有义务到庭参加庭审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有义务到庭参见庭审,而法院的书记员也会把开庭传票提前送达给当事人。也许是书记员的工作繁忙,百密一疏吧,导致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办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虽然知道开庭在即,却至今也没有收到开庭传票。

这件事情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与张先生(化名,原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于是男方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男方的诉讼,王女士并不想离婚,希望能够拖延一段时间再说。不久前,男方通过微信发来了一张法院快递给其的开庭传票的照片,上面显示该案将在下个月初正式开庭审理。也许男方认为我方也已经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故而在微信中提醒王女士按时参加庭审。对于自己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之事,王女士非常奇怪。为此,本律师来到法院核实开庭时间的问题。经询果然如此。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希望拖延离婚时间的被告王女士有义务届时参加庭审吗?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我方已经获知开庭的时间,但由于书记员的工作疏忽,导致王女士并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法视为法院未通知我方开庭时间,所以我方没有届时出庭的义务。那么,法院会不会缺席审理和判决呢?本婚姻律师认为只要在事后适当时间的提醒法院的送达失误,法院应该重新安排开庭审理,而不会以缺席审理并判决的方式结束,否则法官就会因为程序违法而办错案了。

综上,本律师的意见是:暂时不理开庭传票送达的问题,待开庭时间过后再向法官指出书记员的失误。然后让法官重新安排开庭时间。这么做可以有效地拖延时间,以达到王女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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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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