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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官能按照原告所称而认定双方的分居时间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中有个专有法律名词——分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这个概念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是一个比较关键问题,属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之一。本律师其实是想借在今天刚刚办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为例来讲解一下作为被告在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何破解原告所称分居时间的问题。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姜女士(化名,被告)与孙先生(化名,原告)于去年初登记结婚。虽然婚后感情非常不错,但婆婆却经常干涉他们的生活,而孙先生则属于现在流行称呼的妈宝男(不明白的可以网络搜索一下)。今年年初,原本为离休军人的孙先生的奶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留有一套位于部队大院的房产。为了争夺遗产,婆婆便鼓动小两口前去占房居住。小两口刚刚住下,孙先生的叔叔、姑姑也陆续搬来,偌大的一套三居室瞬间便住满了打算抢夺遗产的各路亲戚。可想而知,大家在这套房子里频繁争吵,闹得不亦乐乎。眼看自己作为新媳妇马上身不由己也要加入抢房大战之中,姜女士左右为难,怎么想自己也不应该刚过门就和男方家的亲属兵戎相见。于是,姜女士劝孙先生不如何自己一起躲回娘家去住,避开这个是非之地。但被孙先生拒绝。不仅如此,婆婆得知姜女士的打算后火冒三丈,百般辱骂姜女士,而孙先生则躲在一边玩游戏。眼看男方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不得已,姜女士只好于去年12月份独自回了娘家。紧接着,孙先生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起诉书中声称双方已于去年12月分居至今。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同时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姜女士便委托本婚姻律师出庭应诉,坚决不同意离婚

今天是第一次开庭,男方仅拿出一纸结婚证作为打官司的证据,而对于他在起诉书中所描述的情况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法官照理要询问双方的分居情况。由于双方分开居住并非由于夫妻感情不合,而是由于婆婆及男方家庭关系混乱的原因所致,故我方认为双方并未分居。同时,本律师给法官详细讲了一下男方家庭成员之间正在争夺遗产的情况。法官听后转而向男方核实。没想到男方竟然矢口否认,并称双方婚后一直住在男方名下位于宣武门的房产中,从没在奶奶的房产中居住过。对于男方的满口谎言,本律师并没有选择马上揭穿,而是静待时机。

果不其然,当男方回答法官所提:你对女方到底哪里有不满意啊?的问题时越来越激动,顺嘴跑出一句:我们住在营房的时候,她不是这事儿就是那事儿,弄得我很焦虑,所以我坚决要和她离婚!

眼看机会出现,本律师当然不能放过,马上故作疑惑地问道:对不起,刚才您说什么?营房?什么叫营房啊?

男方听后果然上套,不耐烦地回答道:就是部队的房子!

哦,部队的房子啊,就是你爷爷、奶奶留下的那套房子吧?你自己的那套可是普通民宅吧?本律师追问道。

男方:。。。显然还没反应过来。

于是,本律师补充道:法官,刚才原告口口声声说他们婚后一直居住在宣武门原告名下房产中,现在终于说了实话,他们其实是按照原告母亲、被告婆婆的要求被迫住在原告奶奶名下房产中的,目的就是帮助原告父母争夺遗产。被告不远掺杂其中才回娘家居住的,双方根本不存在由于夫妻感情不而分居的事实。由此可见,双方现如今所谓得矛盾完全是男方母亲一手造成的!既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说完这段话,只见原告已经涨红了脸,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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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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