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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诉离婚案件一审败诉,二审还有方法挽回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几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离婚案件一审败诉的当事人赵先生(化名,原告)的咨询。该案的情况大致是:赵先生与女方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刚满二周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女方于半年前回了娘家,留下女儿由赵先生抚养至今。为了及早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赵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赵先生虽然在本意上是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为了在诉讼中给女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就离婚房产补偿问题做出让步,故而在明知女方不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而在法庭上也提出自己不愿意抚养孩子,要求孩子归女方抚养。另外,赵先生认为房屋基本上都是自己父母出资帮助购买,所以应该少给女方房屋折价款。没想到自己的诉讼策略最终却弄巧成拙,在一审中还来不及改变自己对于子女抚养权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真的就把孩子判归了女方抚养。另外,虽然房屋判归自己所有,但还需要给予女方一百余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赵先生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于是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孩子归自己抚养,同时只需要就房屋给予女方五十万元的折价款。然而二审开庭后,法官却不倾向于支持其上诉请求,反而劝其尽早撤诉,暗示其如果坚持上诉,则不仅得不到孩子,而且还有可能增加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数额。赵先生受到了很大的心理压力,现在对是否撤诉的问题犹豫不决。

对于赵先生的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其应该坚持上诉,只有这样才能挽回败诉的局面。为了说明问题,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本案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是个明显错误的判决,原因在于一审判决违法分割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属于未取得所有权,而一审判决却将房屋所有权判给了赵先生,故而该判决是明显错误的。对于明显有错误的离婚判决,二审法院通常会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既然是发回重审,则赵先生便获得了重新表达自己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加之孩子长时间随赵先生生活,则重审后法院会将孩子判归赵先生抚养。至于房屋的问题,由于是赵先生唯一的住房,而且离婚后还要抚养孩子,所以该房屋也应判决归赵先生居住使用。至于应该给女方多少房屋折价款则属于获得房产证后另行诉讼解决的问题。

综上,赵先生不应撤诉,坚决要求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届时,赵先生不仅能重新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而且还可以无偿使用该房屋,同时不用给女方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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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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