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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发现法官审判不公可以申请回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律师曾接待一位正在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周女士(化名,被告)。她在案件参加审理过程中处处感觉主审法官对她不公,于是提出了回避申请,希望法官能换一位法官审理她的案件。经过了解,周女士认为法官审判不公的地方涉及一下两个问题:

1、关于一笔男方向银行贷款做生意所欠债务性质的认定。对此,周女士认为: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笔贷款并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而男方则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关于一套周女士婚前由男方找他人代为支付首付款,并由周女士个人贷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对此,周女士认为:既然是自己婚前购买,且房产证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贷款也是以自己名义办理,故该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自己仅需就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与相应升值部分给予男方补偿。而男方则主张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购买,婚后也是共同偿还贷款,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主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多次表示支持男方的观点,继而打压周女士。法官的这种行为让周女士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那么,周女士的回避申请能得到法院的准许吗?

本离婚律师认为:所谓回避是指参与离婚案件审理的法官、书记员由于和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诉争利益有特殊关系等法定情形时需要退出本案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7、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8、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9、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10、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11、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12、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离婚案件中回避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及书记员因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公正审判。反观周女士的回避理由则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本案中法官的行为其实是一种主观上对有关婚姻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该认识错误进而造成判决错误,周女士也应该运用自己上诉的权利请求上级法院纠正,而非在一审中就申请法官回避。周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时所说的话属于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所以周女士的回避理由很难成立。

果不其然,昨天周女士打电话给本婚姻律师,说她的回避申请被法院驳回。对此,本律师安慰了她一下,并建议其认真应对本次离婚诉讼,如果最终一审判决确实不公,可以上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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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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