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多年前委托本律师处理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打来了电话。原来他要再婚了。这真是可喜可贺之事,但在准备办理的过程发现离婚判决书丢失了,所以无法回老家长沙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变更,自然就无法办理再婚登记了。
记得他这个离婚案件还是比较复杂的:当时他作为被告与女方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打离婚官司,由于失误导致一审败诉,朝阳法院竟然按照一份双方事先签署的离婚协议将几乎全部财产都判给了女方。为了挽回损失,这位当事人便委托本律师向三中院提起了上诉。经过本离婚律师的努力,三中院将该案发回朝阳法院重审。最终,朝阳法院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平均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情况怎么又和离婚案件的上诉权发生了关系呢?原因是本律师认为他可以去朝阳法院的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加盖档案查询章后与原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效力。但仅有判决书的复印件还不行,由于该案是发回重审后,由朝阳法院作出最后的离婚判决的,所以判决后当事人还有个上诉权的问题,虽然事实上双方均未上诉,但仍需要找原来的法官开具判决生效证明,否则无法证明离婚判决是否生效,公安机关也不会办理户口变更手续。这位当事人虽然知道生效证明的作用,但错误地认为自己的离婚案件经过了朝阳法院第一次审理,上诉后又让三中院进行了第二次审理,最后又回到了朝阳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审理才做出了离婚判决。既然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多次审判,自然就不会再有上诉权的问题了。朝阳法院的离婚判决一经作出就是生效判决,根本用不着生效证明。
为了说服这位当事人,本律师让他查看了一下民事诉讼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则进一步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由这两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位当事人的离婚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朝阳区法院应该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既然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并判决,当事人当然有上诉权,缺少了生效证明,公安机关无法确定离婚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所以必须开具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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