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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却不交诉讼费,再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程序上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诉讼时效”,指的是:民事权利收到侵害后,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利的,侵害人将获得时效抗辩权,而权利人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而当权利人在时效期间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后,则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具体到起诉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中就有一个诉讼时效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律师以一起曾经遇到过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时效在婚姻案件中的重要性。


王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原本为夫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当月,王女士便发现张先生隐瞒了一笔在中国银行的5万元存款,为此要求重新分割,却被张先生拒绝。于是王女士在离婚后第四个月的时候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由于标的额并不大,考虑到自己还要开始新的生活,张女士又在交纳诉讼费前又放弃了诉讼,于是法院在催缴诉讼费无果后按撤诉做了处理。离婚一年后,王女士却突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上述5万元存款。而张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从王女士发现张先生隐瞒了5万元存款时起至今已经超过一年,期间虽然她以起诉的方式试图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但因为没有交纳诉讼费,所以那次起诉并没有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仍应从王女士发现时起计算时效。既然已经超过一年,所以只要我方在法庭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法院会判决王女士败诉。

为什么王女士的第一次诉讼没有交纳诉讼费就不能引发时效的中断而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呢?原因在于:王女士拒不交纳诉讼费,法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故而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抗辩意见,王女士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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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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