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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被告所提反诉能被法院所接受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被告提出反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任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去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等问题做了约定。然而,任女士在离婚后却发现男方隐瞒了数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被分割。于是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进行追究。对于我方的诉讼,男方认为全部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任女士的起诉行为违反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而提出反诉,但其反诉要求却是降低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的自己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对于男方所提出的反诉,本离婚律师首先要明确的是:虽然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因为法院要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一并解决,所以被告不能也没必要提出反诉,但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因为要解决的只是财产问题,所以被告是可以提出反诉的。然而,被告虽可以提出反诉,但并不意味着其反诉就一定成立。该案中的男方就是滥用了反诉的权利,所以不可能会被法院所接受。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提出反诉的条件是:

1、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两个诉讼须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本诉的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是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3、需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4、需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有管辖权;

5、需可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即可以同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反观本案:任女士起诉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标的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的诉讼标的却是子女抚养费。很明显,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男女双方,而子女抚养费却是未成年子女权益,所以诉讼标的毫不相关,法律关系更不相同。另外,男方提起反诉的目的应该是抵消、吞并我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主张,如果男方在反诉中提出要求处理任女士名下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倒还说得过去,而本案中的这位男士却打算以降低子女抚养费、损害孩子的权益为手段,达到在本案中少损失财产的目的,毫不顾忌对于年幼的孩子的伤害,其行为不可谓不自私!

虽然法官在今天的庭审中没来得及处理男方的反诉,但本婚姻律师有十足的把握认为法院会驳回男方所提出的反诉,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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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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