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当事人总是认为法院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会无条件接受自己的申请,调取自认为有用的证据。但其实法院只会接受合理的、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或者说有法律意义的调查申请。
本律师今天就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遇到此类情况。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原告)与周女士(化名,被告)为多年的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于是,张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周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声称张先生曾于多年前的共同生活期间有过两次出轨行为,具体情况是曾在北京某酒店与婚外异性开房两次,为此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款10万元。对于女方的指责,我的当事人张先生明确否认。于是,女方委托的律师便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当年的开房记录。
对于被告的调查申请,本离婚律师认为与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无关,不具有法律意义。理由是:证明男方出轨的证据在理论上应该有两个法律意义:1、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甚至破裂,在被告不同意离婚时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2、证明男方存在严重过错并达到法定离婚赔偿的条件,进而判决给予女方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在本案中男方的开房记录却没有上述法律意义:首先,被告周女士同意离婚,所以关于夫妻感情状况的审查便不再是本案的审理重点,有没有开房记录法院均要判决双方离婚。其次,被告调取开房记录唯一目的是索要离婚赔偿款10万元。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内偶尔出轨行为并不符合赔偿的条件,因为法律规定必须要达到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的程度才可以。所以即便真的调取到了男方的两次开房记录也不符合离婚赔偿的条件。如此一来,调取男方的开房记录只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浪费司法资源
果不其然,法院最终拒绝了被告的调查申请。案件转入了对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审理阶段。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