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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全部出轨行为均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男士打来的电话。原来,这位男士偶然翻看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他的妻子目前正出轨于单位同事。不仅如此,他的妻子还表示对自己的丈夫已经毫无感情。于是这位男士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希望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对于这位男士的打击可想而知,但是要想借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而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恐怕很难实现。原因在于:并非全部出轨行为均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在此情况下,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法官仅会在原告能够拿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后才会判离,否则会驳回。

那么,何种出轨行为才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呢?凭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实际办理婚姻案件的经验认为:当出现出轨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甚至重婚的情形时才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法官才会考虑在第一次起诉后便判决离婚。本案中的这位男士的遭遇并不符合上述情形。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虽然拿出了对方出轨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甚至是被告亲笔书写的出轨悔过书后,法官仍然不会判离的原因。

综上,本律师建议原告在决定起诉离婚时要有耐心,正确认识出轨行为的类型,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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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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