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离婚案件中由于原告起诉前已经和被告分居,甚至失去了联系,所以导致原告在起诉时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的住址,而法院在受理起诉离婚案件后首先是按照起诉书中所记载的地址向被告送达传票的,由此造成法院无法顺利送达的情况。对于该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通常会按照如下步骤解决:
1、对离婚案件的原告进行谈话。主要内容是核实起诉书中被告的住址与联系方式,并询问原告是否还能提供其他与被告有关的联系方式。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还会不失时机地劝原告撤诉。大意无非是: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通常不会判离,与其这样拖着还不如先撤诉,等半年之后再说;
2、如果原告坚决不撤诉,也无法再提供其他与被告有关的联系方式,则会进入公告送达的程序。也就是采用登报的方式向被告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后便可以安排正式开庭审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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