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早,本律师接到了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原来是正在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对方不服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上诉后,感觉中院的二审情况对自己也非常不利而申请撤回上诉,为此中院作出了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
既然对方撤回了上诉,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该从何时确定生效时间与履行期限呢?本离婚律师以该案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明确一点: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或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后,一审判决均应从终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既然本案的裁定书已经送达给了当事人,那么一审判决便已生效,接下来的履行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其中的15日即为履行期限,应该从生效次日,也就是明天开始计算。超过15日不履行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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