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有时基于相关利益的考虑,被告在法院就此问题作出裁定之前希望撤回异议申请而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时被告有权再申请撤回自己提出的申请吗?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提出管辖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既然管辖异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被告当然可以选择行使或放弃。但有一个前提,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被告在处分该项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综上,在正常情况下,被告,尤其是离婚案件中的被告撤回管辖异议申请属于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理应不会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规避法律的情形,此时法院也尚未作出管辖异议的裁定,所以应该准许被告撤回管辖异议申请。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