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至今仍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在起诉离婚案件审理中,提交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证据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私自录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离婚诉讼证据使用的。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只要私自录音在作为证据使用时符合以下条件便属于有效证据。
1、录音对话中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虽然声称有录音证据,但对话人并非对方当事人,而是对方的父母,甚至是朋友。这种录音证据是很难被离婚案件法官所采信的;
2、最好能够明确反映离婚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3、录音内容必须完整,不得被篡改、剪辑;
4、录音必须保留原始载体;
5、录音取得的方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在第三者家中安放录音设备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进行录音肯定属于无效证据;
6、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做公证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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