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年逾八旬,被告李女士(化名)五十几岁,均为再婚。三年前,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感情不和频繁闹矛盾,王先生的儿女便将其接到美国生活至今,并同时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鉴于王先生远在美国,且身体状况不佳,不便出庭,于是本离婚律师将经过公证的起诉书与委托书递交给了法院。庭审中,被告李女士不仅不同意离婚,而且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宣称王先生早已老糊涂,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并非其本意。
对于被告的主张,本婚姻律师认为最好的反驳证据便是经我国驻美国领馆公证过得起诉书与委托书。原因在于:根据领事公证的要求,领馆在公证前一定会审查申请者的精神状况,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者才符合公证的要求。既然我方已经取得了经领馆公证后的王先生的诉讼材料,说明王先生的精神状态没有问题。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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