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可以用很多种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虽然如此,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又有很多证据不被法官所采信。原因比较复杂,有些被认为是虚假的证据,还有一些则因为证明力不够而被排除。下面,本离婚律师就以一个曾经办理的案件为例说明一下离婚案件中的证据证明力问题。
马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经人介绍并交往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准备在北京市房山区购买一套房产。由于房价过高,双方决定向马先生的父母借款50万元。于是,在马先生个人书写了借条后,马先生的父母将钱款汇到了张女士名下。购房首付凑足后又经张女士账户转账给了开发商。所购房产则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准备离婚,但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张女士却以借条没有自己签名为由而矢口否认上述50万元为借款,认为该款项是马先生的父母资助赠与给双方的。为了反驳张女士的说法,马先生特意准备了:借条、父母转账给张女士的银行记录、购房合同、张女士将款项转给开发商的银行记录与购房发票作为证据。
虽然在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只要能提供借条、转账记录便可以初步证明借款的法律性质,但在本案中本离婚律师却认为马先生准备的证据不足以证明50万元为借款。原因在于:债权人是马先生的父母,而父母为子女购房赠与出资的情况比较多见。在子女面临离婚时,基于天然的利害关系,父母有可能会协助子女将赠与改口为借款,并提供自己子女单方而非双方签字的借条作为证据。所以,如果马先生仅提交上述证据的话,法官便会以证明力不足为由而是拒绝采信。
经过一番交流,马先生终于想起当年向自己父母借款并书写借条时,双方的介绍人恰巧在场。如果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介绍人能作为证人补强前面的证据,则马先生前面所准备的证明力就会明显加强。最终,由于介绍人的证人证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方才认定了债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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