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的电话。电话中的这位男士与女方于去年初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然而,这位男士在离婚后发现女方在隐瞒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的一套房产,于是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然而,女方的住所地虽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房产却在山东省济南市,一时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离婚律师确认为该案应该向被告住所地,而非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是因为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其诉讼的本质依然是离婚纠纷,并非简单的不动产权属之争,就像法院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房产问题的道理一样,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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