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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该如何讲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从未接受过法律训练,所以误认为法庭上的讲理与俗称的讲理是一回事儿。甚至有些当事人在开庭会跟离婚律师说:“宋律师,对方平时可能说了,讲道理一套一套的,黑的能说成白的。”然而,庭审结束后,这些当事人却发现:法庭上的讲理与自己认为的讲理完全是两回事儿。那些平时自认为很能说,讲道理总能占上风的当事人在庭审中不仅占不到便宜,而且很可能会因为自己话多语失,被本律师抓住漏洞。进而会认对法院产生误解:“法院不是讲理的地方吗?怎么我跟法官就讲不通这个理呢?法院到底是不是讲理的地方?”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根本原因还是法律上的讲理与俗称的讲理不是一回事儿。那么法庭上的讲道理和生活中的讲道理有什么区别呢?

俗称的讲理是指人们运用自己对社会、生活的认识经验,依据个人价值标准对离婚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和评价。由于每个人接受的教育程度、教育内容不同,对婚姻生活的理解不同,加之在评价时习惯于从个人利益出发,所以对同一婚姻问题的评价没有统一尺度,评价的结果自然也会千差万别,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法庭上的讲理却有统一的尺度,即婚姻法律的规定,所以要想在法庭上讲道理并能被法官所理解和认可的话,就要严格以婚姻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围绕婚姻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阐述与评价。

由于很多当事人并不明白上面的道理,在法庭上无法把握好陈述的机会,甚至出现自己给自己“挖坑”的情况。比如本律师前不久遇到的一件离婚案件,双方为争夺子女抚养权而陈述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时,对方直接以自认为的“就中美生活环境来讲,美国更适合孩子成长”这一价值判断为依据,举证证明自己即将赴美留学,并可以带孩子一起出国为理由,而请求法官把正在上小学的孩子判归自己抚养。很明显,对方的陈述不仅完全没有以婚姻法律的规定为依据,而且存在严重的漏洞。于是,本离婚律师在反驳对方的发言时有针对性地阐述了如下问题:1、对方赴美仅是为了留学,理论上不会有稳定的收入,从经济能力上明显低于我的当事人;2、孩子正在上小学,早已习惯于目前在中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对方即将赴美留学,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势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对方赴美留学,未来生活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我的当事人却可以在离婚后继续维持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综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保护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看,我的当事人更有优势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本律师虽然摆出了三个事实,但均是援引婚姻法律关于子女健康成长、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这种讲理方式与对方的相比无疑处于绝对优势,法官只能采纳本律师的意见。

以上就是对于离婚诉讼时法庭上的讲理与俗称的讲理的区别,法庭上的讲理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理智的,而非宣泄情绪的一种阐述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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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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