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主要是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常年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是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作为被告的苏女士(化名)委托本离婚律师处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便围绕婚姻法的规定,结合苏女士同意离婚的打算,而就离婚财产问题准备证据与答辩状。准备过程中苏女士却提出不同的想法。原来,苏女士认为男方在离婚起诉书中对双方相识、结婚的描述是不真实的,而是在男方的热烈追求下苏女士才勉强同意与其结婚。对于这个问题,苏女士很是气愤,决心要以当庭宣读离婚答辩状的方式来揭穿男方的谎言,让法官看看男方到底是个什么人。
对于苏女士的心情,本律师十分理解。但在处理了众多的离婚案件后,本律师却认为苏女士这么做毫无法律意义。原因在于:苏女士作为被告已经同意离婚,所以即便男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是草率结婚,也丝毫不会影响判决离婚的结果。因为法官对结婚原因的逻辑判断是: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结婚原因可能会是判决离与不离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同意离婚,那么无论结婚原因是什么,判决的结果都是离婚,所以再确认此事就是多余的了,法官才不会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至于苏女士希望通过揭穿男方的谎言来让法官认识下男方是个什么人则更无必要,法官见过当庭撒谎的当事人太多了,只要和需要审理的事项没关系,法官是没精力去处理的。更何况,案件审完后男方还能和法官有什么关系呢?男方是什么人与法官何干?所以说在本案中双方的结婚原因是个没必要进一步确定的问题。
好在苏女士终于想明白了这个问题,不再纠结于结婚原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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