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而这会影响原告对受理法院的选择,因为法院在受理时要进行管辖权的审查。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原告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原则上是其户籍所在地,但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则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其住所地。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作为原告的您应当首先考虑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另外,本律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起诉前您需要准备好被告的居住证明,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情况。但这个证明有时并不容易取得,如果您无法获取该证明,也可以先向被告的户籍地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再根据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由被告自己提供居住证明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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