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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所谓出轨照片在本离婚案件中有用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问题。虽然婚姻法规定只有达到严重标准的才可以作为离婚赔偿的条件,但仍然有很多不理智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抓住对方偶然出轨的事情不放,甚至不遗余力地去搜集出轨证据。本律师在上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就又遇到了这种事情。

我的当事人蒋先生(化名,原告)与朱女士(化名,被告)结婚已有5年,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也有两年了。鉴于复合无望,于是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上周开庭时,朱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拿出了一张照片作为指责我的当事人蒋先生曾经出轨的证据。这张照片拍摄的是一个手机的屏幕,手机屏幕中显示着蒋先生和另外一个女人在咖啡店的合影。看到这张照片,本离婚律师的第一反应是:这是一张翻拍的照片,因为是从手机保存的照片中翻拍出来的。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照片不是原始证据,没有证明力。于是,本律师提出要求,让对方当庭出示存储有照片的手机来质证,对该翻拍照片以容易被剪辑为由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出意料,对方当然拿不出那个手机,就像对方自己所解释的那样:“照片翻拍自蒋先生的手机,所以无法提供。”对方这么说就又有漏洞了——谁能仅凭一张翻拍照片里的手机样子就能判断出一定是蒋先生的手机呢?就凭手机屏幕上有蒋先生的影像吗?当然不能。前面说了:照片是非常容易被剪辑的。利用剪辑手段,不仅可以随意将蒋先生与任何异性的影像剪辑到一起,还可以把剪辑到一起的影像再次剪辑到任意手机屏幕上。这种存在多次剪辑可能的照片当然不能当证据使用。这是由于这种原因,法律规定只有存储在拍照设备中的照片原始文件才具有证明力,因为这种文件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来鉴定是否被剪辑过。

综合上述原因,本律师对该照片总结道:“首先,该照片不是原始证据,我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假设该照片真实,其内容也仅显示了在咖啡馆里的正当社交活动,根本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再有,假设照片的内容显示的就是在床上的出轨行为,也无法证明这一次的行为就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并进而引发离婚赔偿的法律后果。总结为一句话:该照片与本案无关,我方不明白被告举证该照片想达到什么诉讼目的,请法官依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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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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