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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举证要谨慎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事实都是原被告的私生活,所以在起诉离婚中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准备充足的证据便显得格外重要。然而,有些当事人诉讼思路混乱,导致自己准备的离婚证据充满漏洞与矛盾,反倒帮了对方的忙。上周,本律师便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利用了对方举证的漏洞,揭穿了对方在法庭陈述上的谎言。

我的当事人汪女士(化名,被告)与男方于4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某月开始分居。为此,对方刘先生(化名,原告)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在法庭上自称双方从登记结婚后仅数天,汪女士便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从此开始分居至今已经四年。对于男方的说法,本离婚律师当然予以否认。分居时间一时无法查明。紧接着在审查离婚财产问题时由于男方举证的失误使情况出现了转机。原来,男方为了证明一部分家用电器在汪女士手中,便提供了一份小区物业出具的《搬家证明》。在该证明中明确记载着汪女士于去年某月从男方住处搬家过程中带走了饮水机一台。饮水机本不值钱,所以搬家带走什么财物并不重要,汪女士的搬家时间才是亮点。因为男方一上来便自称双方于四年前开始分居,却又拿出个搬家证明主张汪女士在去年才搬家。男方提供的证据与自己的陈述明显是矛盾的。对于这种失误本律师当然不会放过,当庭指出问题并补充道:“刚才我方主张双方从去年才开始分居,男方提供的证据也证明汪女士去年才搬家,所以该证据证明了男方在分居问题上一直在说谎,双方的分居时间就是去年,而非四年前。”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陈述,将双方的分居时间认定为去年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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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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