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和一位当事人约好,共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办理起诉离婚。由于被告的户口在外地,但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故需要提前开具被告在朝阳区的经常居住证明。对此,我的当事人表示可以自己去开。于是,本离婚律师将居住证明的要求告诉了这位当事人。可是当今天再法院立案庭见面后,本律师发现这位当事人开具的居住证明缺乏一个关键内容,即被告的居住时间。
为什么要有居住时间呢?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规定,只有截至起诉前被告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法院才有权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所以一份合格的居住证明内容应包含:某人从何时至今在某处居住。只有如此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
鉴于此,今天的起诉只能作罢,由本律师陪同这位当事人重新开具合格的居住证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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